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管理中心对美术创作资助项目,采取项目主体上交结项验收材料、专家评审的形式予以验收。项目主体在完成项目实施后,应向管理中心报送结项材料并提出结项申请。项目主体须保证作品为本人原创,所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应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管理中心负责结项验收的组织工作。专家根据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重点审查作品政治导向、艺术质量、预期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经专家评审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结项材料内容要求
结项材料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说明项目创作构思、创作过程和创作成果等。具体内容如下: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资助项目,须在结项材料中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二、项目成果材料具体要求
(一)纸质版结项材料中,应将作品7寸照片规范粘贴于A4纸上,或直接彩色打印于A4纸上,照片下方应注明作品信息;
(二)电子版结项材料中,需提供呈现作品全貌的高清数字图片,图片格式要求为:JPG格式,CMYK-8位/通道,分辨率为300dpi,单个文件大小应在2MB—15MB之间;
(三)除提供纸质和电子结项材料外,还需另行提交作品高清照片供专家审看,具体要求如下:

(四)提交作品原件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项目主体在规定日期内未将作品原件寄至指定地点的,将视为未参加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验收。
三、结项材料格式要求
(一)结项验收报告及相关说明性文档应按照标题“小标宋体,小二号”,正文“仿宋,三号”,行间距“26-30磅”的格式填写。
(二)纸质版结项验收材料应按材料清单顺序,添加目录页,例:“第一部分结项验收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装订格式如下图(详见封面装订模板文件包):

(三)电子版结项验收材料中,项目主体应在U盘根目录下按照“2016年度美术创作+项目名称”的命名方式建立文件夹,文件夹内按要求上报结项材料并填写项目结项材料清单。如下图:

电子版结项验收材料应根据要求,分类放入相应的文件夹,项目主体不得随意删改。如果管理中心要求的结项验收材料不能完全匹配项目实际情况,项目主体应按“增补1”“增补2”的形式在相应文件夹内增添。
电子版结项验收材料中相应图片、文档的命名应清楚规范,编号连续完整,如“专家论证图片-001”“山西大同云冈石窟采风图片-001”等。项目主体在提交结项材料要求的图片、表格、音视频等材料时,应在相应文件夹内自行新建文档并填写相应说明文件,说明相关文件内容。
四、结项验收材料提交
项目主体应按要求向管理中心提交结项验收纸质材料2份、分别装载结项验收电子材料的U盘2个,作品16寸高清照片一套(作品信息表随高清照片一起寄送)。纸质材料内容应和U盘内容一致。
结项验收材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收件人:监督处;联系电话:010-84187382、010-84187717。作品原件邮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结项验收流程

六、其他
(一)对结项验收材料,管理中心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再退还,请项目主体自行备份底稿。
(二)项目主体需在纸质结项材料指定位置签字。